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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额:
(一)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
(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965号)第六条的要求;
(二)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三)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课题研究类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内(2014.3.1-2015.3.1),其余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2014.3.1-2016.3.1)。
三、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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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2012年度和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七)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证书》复印件或《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B)类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如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除课题研究类项目);
(九)企业信用证明文件;
(十)科研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