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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金额
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0%资助
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规定通过工商年检,主营业务与申报领域一致或高度相关。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项目实施,资金筹措能力,拥有项目实施所需的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资信等级。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资本金(企业自筹,不含贷款)不低于总投资的30%。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且已落实房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实施条件不完全具备的项目,将纳入储备库,予以跟踪推进。
4.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